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⑴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(使用单位)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,合同中必须注明工程名称和地点、设备的型号、生产厂家、出厂编号、产权备案登记号等内容,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双方安全管理责任。
⑵ 泸州吊车出租觉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,不得出租、使用:
①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。
②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。
③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。
④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。
⑤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。
⑶ 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⑵条①、②、③项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报废,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⑷ 租赁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(使用单位)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,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;使用单位(项目部)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。
⑸ 带司机租赁的,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对起重机械司机的管理职责和安全职责。